一些企业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导致加班工资低于正班工资。——— 省人大代表王海
南都讯 一些企业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导致加班工资甚至低于正班工资。在省“两会”上,来自深圳的工人代表王海反映加班费计算的不合理现象,呼吁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按月发放工资都要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王海说,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刻意地片面解读法规,将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约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将其他与劳动者职业技能、职位、工龄等相联系的,本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人为地排除在外,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王海提出,如果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有可能出现加班工资低于正班工资情况的出现,完全背离了设定加班工资的初衷,这种不正常、不合理现象,极大程度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中,即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很多劳动者仍就此提出要求。”
王海建议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修改,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做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明确规定按月发放的工资都要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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