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李婧暄)记者昨日从央行网站获悉,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将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方面,《条例》规定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采集个人信息须本人同意
此外,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条例》还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