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配套融资,同已经股东大会表决的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变动的,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重新表决
⊙记者 郭玉志
针对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等问题,昨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专栏中作出解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讨论重组方案是否需要配套融资时,论证较为充分,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遗漏配套融资的情形。如新增配套融资,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重组方案在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此外,为了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2011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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