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纳)储户颜先生在建设银行[4.61 0.66% 资金 研报]宝安支行的ATM机上取款,因疏忽忘记拔卡,被后来使用该机器的人发现,盗取了卡内的17500元人民币。为此,颜先生将该银行宝安支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款项及利息。记者昨天从宝安法院获悉,该院对颜先生状告建设银行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驳回颜先生诉讼请求。
2012年8月20日21时许,颜先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宝安支行)的ATM机上取款人民币1000元,后因一时疏忽,将借记卡遗留在ATM机上,被后来使用该ATM机的人发现,在随后的3分钟内分4次取走人民币共计17500元。
2012年8月24日晚,颜先生在查看网上银行时发现账户内的钱被盗,立即于第二日挂失补办了新卡,并到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截至目前侦查仍未终结。
颜先生表示,他在建设银行宝安支行的ATM机取款时,ATM机并未设置用户每取款一次需要输入一次密码进行验证。若有此设置,那么即使遗留了银行卡在ATM机上,其他人也无法盗取他的存款。
颜先生认为,银行未能提供足够的技术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构成违约,颜先生遂将建设银行宝安支行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75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并因此导致了原告颜先生卡内现金被盗取的发生。法院提出,原告颜先生卡内现金被他人盗取,是因其本人疏忽大意所造成。而建设银行一方的兑付行为,从法律事实上来看,无违约也无过错。颜先生可待公安部门侦破案件后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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