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保存5年每年两次免费查询信用报告
新快报讯 记者 黎华联 通讯员 官铭超 报道 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根据该条例,今后个人可以每年免费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不良征信记录保存的年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删除。另外,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异议、投诉和诉讼等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采集、查询个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根据《条例》,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条例》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查询之外,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条例》还明确,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禁止采集宗教信仰、指纹、血型
为保护个人隐私,《条例》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根据《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
央行表示,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因此借鉴国际惯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信息、遗漏错误可提出异议
《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同时,《条例》为信息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央行表示,通过查询信用报告,如发现自己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如果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