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自4月2日起施行。
据悉,《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托管业务准入、托管职责履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托管监督管理等内容。与2004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在托管资格准入方面,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强调托管部门业务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同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权利,进一步促进基金托管的市场化竞争。在托管资格后续管理方面,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于缺乏业务发展战略、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托管银行,将依法取消托管资格。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在法规上明确细化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强化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使基金持有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同时,希望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抓住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机遇,规划托管业务发展战略,找准市场定位,积极开拓各类投资产品的托管业务。(许志峰、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