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星海
案情:
李某(男)与周某(女)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内部经济问题于2010年10月开始分居。李某曾于2011年1月起诉要求离婚未果,2013年,李某再次起诉离婚,现双方均同意离婚。
李某与周某于2008年以120万元从上海某郊区村民手中购置了一套无产权登记的小产权房。当月该小产权房屋实际交付予李某与周某使用。周某目前居住在该小产权房屋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对于该套小产权房屋的归属及补偿方案,不能协商一致,而该套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不能确认其权属,只能确认由原、被告分别使用。综合考虑上述房屋的实际情况,判决该小产权房屋归周某使用,周某向李某按月支付适当补偿。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婚后取得小产权房屋因为法律问题是无法取得房产证登记的,应如何分割,判决原、被告拥有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中,夫妻双方仅交纳了购房款并占有了房屋,但涉案房屋自始就未进行登记,显然无法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因此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只能判决当事人如何使用涉案房屋,并且应告知当事人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后,不能就如何分割房屋所有权协商一致时,可以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