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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解读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新政

2012年07月27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如何让“英雄”在得到精神褒奖的同时,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优待?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新政进行了解读。

原有政策无法完全涵盖所有见义勇为人员

问:请介绍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意见》,有何必要性和意义?

答:之前,在国家层面没有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政策,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情节符合上述政策中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则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

这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意见》,将有助于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实现对见义勇为人员基本合法权益全方位保护

问: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将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优待?

答: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现有保护政策,深入研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提出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如:

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在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

在入学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在住房方面,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统一明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

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是权益保护的主体,这些人员家庭的实际困难较为突出。《意见》如何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进行抚恤和补助?

答: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意见》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意见》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异地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问:对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其合法权益将如何得到有效保护?

答: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也就说,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待遇落实,事发地有义务告知户籍所在地政府,避免待遇落实出现空白。

为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意见》规定: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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