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经日报2012-08-23 06:43:36
我市今年5月份下发了《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将对在青就业的研究生发放住房补贴,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少毕业生针对补贴发放的范围和条件纷纷咨询有关部门。为此,市人社局昨日下发了《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住房补贴的范围条件、补贴期限、资金来源和申领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住房补贴发放条件须为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
,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首批住房补贴需于明年1月份开始申报。
须为2012年以后毕业
此次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条件为:国内毕业生须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其中,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毕业生户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单位为毕业生缴纳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
另外,留学回国毕业生需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青就业;具有本市户籍,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
房补自7月1日起补三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领取时间以三年内缴纳五险实际月份为准。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这样,博士研究生最高可享受21600元补贴,硕士研究生可享14400元住房补贴。
根据规定,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住房补贴明年1月份申报
我市规定,研究生住房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中,国内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留学回国毕业生申请材料报外国专家局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到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其中,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
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毕业生;在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就业,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各区市财政局审核,由区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毕业生。
记者了解到,由于申请涉及到养老保险等材料,因此首批住房补贴需于明年1月份开始申报。
新招用研究生需网上签约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新招用国内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应按规定在“就业信息网”办理网上签约,并于30日内到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留学回国毕业生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我市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享受住房补贴人员材料,认真核实申领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研究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备案制度,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报记者 封满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