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的征求
意见,昨天央行正式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加强了对预付卡的监管,其规定预付卡除三种特殊情况之外,不得用于网络支付;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时,需要实名登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万以上购卡充值均须实名
【规定】
《办法》表示,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包括充值业务),要求购卡人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鼓励发行记名预付卡,赋予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赎回等方面更多权利;允许面值200元以下的预付卡通过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和充值。
【解读】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发行、购买、充值等环节落实实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等活动。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微博)认为,预付卡很容易滋生公款消费、行贿受贿等问题。去年征求意见之前,央行曾抽查了北京、上海两地的4家支付机构。结果显示,在实名制执行和购卡额度管理上并未完全执行到位,多数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和留存单位购卡信息。此次,管理办法对异常行为的规定可以避免那些打擦边球的行为,实名制将可以更好地执行。
一般不得用于网络支付
【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在三种情形下除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本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并且以上情形下的预付卡交易,均应当由发卡机构自主受理,不得由受理机构受理。
【解读】
郭田勇表示,央行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监管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一旦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风险可控的小额便民支付给予特例安排,例如水、电等公共交通费用;同一家商户的网上商店出售的商品与实体商店基本吻合,其套现、洗钱风险相对较小。
此外,上述负责人表示,一些预付卡发卡机构同时也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为满足该机构预付卡持卡人通过其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小额支付的需求,《办法》对此类机构发行的预付卡适当灵活处理,允许持卡人向其在该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实行同一客户年累计5000元的金额控制。
本报记者马文婷 实习记者夏旭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