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滨(化名)律师一度的工作就是为一家发行的银信合作产品资金募集阶段的合同签署法律意见书。一段时间之后,张滨觉得有点奇怪,为什么银行从不让他签署为所募集资金的信托投资、交易中的利益主体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让我签,我也不敢签。张滨说,因为他不清楚资产配套的具体情况,不敢保证这样的投资交易都是公平的,甚至不敢保证是合法的。
连专业人士都无法弄清投资的情况,普通投资者更加无从知道。对他们而言,能得到年化收益率5%以上的收益,已经谢天谢地了,弄不好还有亏损的可能。
对于其中的风险如何,一般投资者自然是一头雾水。对此,评级机构惠誉最新发布的报告指出,不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一个严重问题,很少有理财产品在发售说明书中详细写出由哪些资产组成,也没有第三方来证明。
神秘的资金池
而且,这种理财资产运作可能达到的最高收益是多少?如果最高收益达到20%,那超过5.2%的部分都归银行是否合理?
某股份制银行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超过约定收益的部分,该行仍将其归入资金池中。但利用客户的资金赚来的钱,为什么被归入与客户无关的资金池呢?
近两年来,各家银行都在滚动发行期限不一、收益率各异的理财产品。而募集到的理财资金往往组成资金池。资金池对接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各类债券、票据、信贷资产和信托产品等,不断有资金流入和流出。
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很多所谓资金池是一些银行掩盖违规投资的重要手段。差价超额收益
实际上,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远不止合同规定的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仅以去年畅销的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为例,银行将此类信托产品拆分、卖给投资者时,给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产品给予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这当中的差价往往就成了银行的理财手续费收入。此外,银行还要从信托公司处获得信托资金托管费、优先级产品销售手续费等。而一旦出现问题,市场主要的风险则落在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邢成表示,从银行自身对此的定位来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不是信托关系,因为银行始终认为理财产品是一种委托关系,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
邢成同时指出,在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主体多元、法律依据多元的乱象之下,银行将超出约定收益的部分收归银行,投资者只能无可奈何。因为银行依据的是《商业销售管理办法》。在这个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对此有限制性规定。而同样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财中,就是严重违规。
信托公司收获也颇丰
同样通过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除了银行还有信托公司。
在与银行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托公司这两年的收入也颇为丰厚。某信托公司的人士反映,尤其是去年,开发商为解决资金问题而大量发行的房地产信托,其融资成本有的高达20%以上。但信托公司出售给投资者时,最高收益只在12%左右。通过银行销售的给投资者的固定收益更是只有5%左右。这当中的巨额差价成了信托公司和银行的收益。
7月25日,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信托资产余额继续增加至5.5万亿元。今年上半年,信托业依然是最景气的金融子行业。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2011年银信理财产品修正后的发行规模达到25411.44亿元。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修正后的发行规模已达4292.2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