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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12条禁令发布,其职务消费应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新京报讯 (记者 蒋彦鑫) 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继今年5月发布国企领导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监督规定后,昨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12项禁令。 公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
《办法》规定了职务消费定义,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明确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
公车方面,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维修、燃油等)据实报销。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公车后,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差旅费方面,金融企业负责人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金融企业应当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制定负责人差旅费的内部标准。
职务消费一律不得预提
《办法》要求,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同时,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由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监事会可对违规者罢免
《办法》明确,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对金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建议;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国务院派出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 背景
2009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
2012年5月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12种行为予以严格限制。
2011年和2012年 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求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
■ 解读
缘何专门针对金融央企发文
昨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系主任曾康华表示,此前,我国多次发布对国企负责人的消费监管,比如中纪委曾禁止公款买烟;国资委发过指导意见,对公车私用、收受礼品、公款旅游等重点监管。但缘何文件再三下发,问题却无法解决呢?曾康华表示,一个原因是职务消费不好界定。在国企负责人进行职务消费时,有时是集团或群体消费,不好划分;不少单位也会主动把领导的职务消费,转嫁到单位身上。
缘何专门对金融企业发文?曾康华表示,主要因为这是一个特殊行业,风险很大,容易出现问题。同时,该行业领导的薪水也非常高。因此,对这些管理层的职务消费的监管,也可以看作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个方面。
■ 链接
金融央企领导职务消费禁令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
1.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2.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3.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4.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5.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6.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7.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8.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10.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11.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